中国篮球协会发布办法规范篮球项目体育经纪活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篮球项目体育经纪活动,保护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篮球项目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规定。

第二条 篮球体育经纪活动(以下简称篮球经纪活动)是指个人或者组织在篮球活动中收取佣金,促进篮球活动顺利开展的中介、经纪或者代理经营活动。

第三条 篮球运动经纪人(以下简称篮球经纪人)是指依法取得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从事篮球经纪人活动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篮球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篮球协会)管辖范围内的境内外篮球经纪活动。

第五条 篮球经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国家体育行政部门和中国篮球协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从事篮球经纪人活动中国篮球协会电话,接受中国篮球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篮球协会。

第二章 资格

第六条 任何法人或者自然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能以篮球经纪人名义从事篮球经纪活动:

(一)取得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

(二)向国家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中国篮球协会电话,取得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营业执照》;

(三)向中国篮球协会申请注册(附报名表),通过中国篮球协会组织的篮球经纪人资格培训并考试合格,领取《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

(四)近五年内没有因违反有关规定被中国篮球协会给予警告以上的不良记录。

第七条 中国篮球协会在此期间组织篮球经纪人资格考试。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篮球项目知识、国际篮联章程、亚洲篮球联合会、中国篮球协会、行业规则和各项管理规定、相关法律知识、公共关系知识和经纪知识等。篮球协会颁发《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后,必须重新参加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际篮联、亚洲篮球联合会、中国篮球协会、中国篮球协会团体会员单位的专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篮球经纪人。

第九条 根据篮球经纪人经纪活动的类型,在注册申请《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时,可以选择以下两个级别,从事不同的经纪活动:

(一)A类(涉外)篮球经纪人:

1、可从事外籍球员转会、商务代理及商务推广活动;

2、能从事国家队球员转会及个人商务代理及推广活动;

3、能够从事国际篮联、亚洲篮联、中国篮协主办的赛事的商务代理和商务推广活动;

4.其他篮球代理活动。

(二)B类(普通类)篮球经纪人:

从事甲类第(一)、(二)、(三)项活动以外的其他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条 申请《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中A级篮球经纪人,须向中国篮球协会缴纳10万元人民币的执业押金。申请《中国篮协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中B类篮球经纪人,需向中国篮协缴纳1万元人民币的执业押金。

实践债券主要用于以下几种情况:

(一)因经纪商在经纪活动中的过错给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赔偿。

(二)代理人因从事非法或违法篮球代理活动而应当承担的罚款和制裁。

该练习押金将在代理人主动放弃篮球经纪人资格或被取消篮球经纪人资格,或经纪人连续从事篮球经纪人工作满五年(自签发《经纪人登记表》后的代理人注册之日起)使用。 (按本规定)无违纪违规行为的,予以退还。

第十一条 中国篮球协会对篮球经纪人职业资格实行年度评审和培训制度。主要内容包括篮球经纪人年度登记、培训、登记备案,以及每年公开发布通过年度审核的篮球经纪人名单等。年度审核和培训期间,篮球经纪人必须书面报告篮球经纪人的情况。上一年度篮球代理活动和项目的工作情况并缴纳年度评审和培训费500元。年度评审培训期为每年12月1日至31日。

第十二条 篮球经纪人连续两年未参加年审或者未从事经纪活动的,中国篮球协会取消其篮球经纪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取消资格的篮球经纪人若想从事经纪活动,必须重新参加考试并通过考试才能领取奖励。取得执业证书后才可以继续从事经纪活动。

第三章 经纪活动

第十三条 篮球经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在遵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从事下列篮球代理活动:

(一)国内外球员、教练员的转会;

(二)运动员、教练员、球队的业务代理和业务推广;

(三)宣传商务活动;

(四)赞助中介活动;

(五)其他篮球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 篮球运动员不得聘请不持有《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作为经纪人。球员和教练的国际转会必须通过A级篮球经纪人进行。转会人员签订的合同应采用中国篮球协会合同模板,并报中国篮球协会备案。

第十五条 中国篮球协会于每年年底公布注册和注销职业证书的篮球经纪人名单。中国篮协不直接从事国家队运动员经纪活动。可以推荐、委托经中国篮球协会注册认可的篮球经纪人办理运动员经纪业务,佣金由经纪人赚取。

第十六条 篮球经纪人在篮球经纪人活动中,必须向当事人和管理部门出示《体育经纪人资格证书》和《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篮球经纪人在完成经纪活动后有权收取合理的佣金。

第十七条 篮球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际篮联、亚洲篮球联合会、中国篮球协会有关篮球经纪活动的章程、程序及相关规定和办法;

(二)如实、及时向当事人介绍有关情况,并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三)接受中国篮球协会有关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依法纳税并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 篮球经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当事人隐瞒委托人委托的与篮球经纪活动有关的重要事项;

(二)超出批准的经纪业务范围从事经纪活动;

(三)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及凭证;

(四)采用欺诈、胁迫、贿赂、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当事人利益的;

(五)以诽谤其他经纪人等不正当手段承包经纪业务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未取得《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的境外、华侨体育经纪人可以委托中国篮球协会认可的篮球经纪人从事相关经纪活动。

第四章 争议解决和处罚

第二十条 篮球经纪人与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中国篮球协会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按照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中国篮球协会对篮球经纪人在篮球经纪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具体情节,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严重警告的;

(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三)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四)暂停或者吊销《中国篮球协会篮球经纪人执业证书》。

上述处罚可以同时实施。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篮球俱乐部,中国篮球协会将酌情给予下列处罚:

(1) 建议或警告;

(2) 罚款;

(三)禁止参加国内、国际运动员转会活动;

(4) 禁止参加国内、国际篮球活动。

上述处罚可以同时实施。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篮球运动员,中国篮球协会将酌情给予下列处罚:

(1) 建议或警告;

(2) 罚款;

(三)不超过一年的停学处罚。

上述处罚可以同时实施。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中国篮球协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篮球协会电话,原2002年4月5日发布的《篮球体育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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