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管理章程(全文)
第一条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成立于2004年,是全国最高级别的职业足球联赛。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中文简称为:中国超级联赛(以下简称)。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的英文全称是:CHINA SUPER,英文缩写是:CSL。
第二条 中国足球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国际足球联合会章程》和《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管理中国超级联赛。 按照宏观管理、管办分离的原则,中国足协超级联赛委员会成立。 中国足球协会超级联赛委员会简称: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以下简称)。
第三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地址为北京市崇文区龙潭路3号(暂)。
第四条 为了规范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的组织和工作,根据《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五条 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在中国足球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中国足协对中超联赛委员会的管理包括:
(一)决定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委员会的下列事项:
1、中超联赛名称、参赛球队数量、升降级制度;
2、中超联赛委员会的组织规则和中超联赛运营公司的基本制度。
(二)审议批准下列事项:
1、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章程;
2、中超俱乐部标准、准入和退出制度;
3、中超联赛规则及比赛日程;
4、中超联赛资源管理运营方案及收益分配方案;
5、中超联赛标志、旗帜、会歌、吉祥物等。
(三)推荐一名中国足协副主席担任中超联赛委员会主任。
(四)要求俱乐部保障对国足和中国足协杯比赛的支持。
第六条 中国足协授权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下列事项:
(一)管理中超联赛各项事务;
(二)管理中超俱乐部的标准和资格审查;
(三)管理中超联赛资源;
(四)规划中超联赛的建设和发展;
(五)根据中国足协分配的名额,选举若干名会员代表参加中国足协会员代表大会。
第七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的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及相关规定。
(二)在中国足协授权范围内,通过共同协商、民主决策的方式管理中超联赛及相关事务。
(三)学习国际足球发展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实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规范和发展中超联赛委员会、中超俱乐部、中超企业、中超联赛中超联赛、中超联赛市场、中超文化、中超联赛规章制度建设,提高我国足球竞技水平,打造亚洲一流的职业足球体系和职业足球联赛甚至世界。
(四)与人民群众、社会、国民经济发展相结合,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
(五)加强与各国或地区职业足球联赛组织、职业足球俱乐部的交流合作,融入国际足球大家庭,为我国、亚洲和世界足球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二章 会员资格
第八条 参加中超联赛的俱乐部是中超联赛委员会的成员。
第九条 俱乐部入会条件和程序:
(一)会员条件:
1、俱乐部在中国足球协会及其会员协会注册;
2、俱乐部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
3、俱乐部球队表现符合参加中超联赛的资格。
(二)入会程序:
1、俱乐部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提交书面入会申请;
2、中超联赛委员会根据俱乐部入会条件对俱乐部进行检查和评估;
3、经中超联赛委员会审核并报中国足协批准后,俱乐部按照中超联赛委员会的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会费,成为中超联赛委员会委员。指定日期;
4、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各俱乐部向中国足协统一注册。
第十条 会员年度审核及注册:
(一)会员每年注册前须经过中超联赛委员会按照《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进行年度审核;
(二)符合条件的俱乐部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向中超联赛委员会注册并缴纳会费;
(三)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向中国足球协会办理注册俱乐部的年度登记;
(四)俱乐部审核和登记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每位会员每年缴纳的会费为人民币5万元。
第十二条 会员因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原因转入新俱乐部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可以继承也可以不继承:
(一)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符合中超联赛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经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新俱乐部可以继承会员资格;
(二)会员产权转让或重组不符合中超联赛委员会有关规定的。 未经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新俱乐部不得继承会员资格。
俱乐部产权转让、重组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一名代表作为中超联赛委员会委员,参加中超联赛委员会的会议和决策;
(2)参加中超联赛;
(三)接受中超联赛的收入分配;
(四)参加中超联赛组委会组织的其他比赛和活动;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可并遵守《中国足球协会章程》和本章程;
(二)遵守和执行中超联赛委员会的决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以及各项规章制度和有关规定;
(三)按时足额缴纳会费;
(四)积极参加中超联赛委员会组织的各类比赛和活动,包括指定活动和公益活动;
(五)自觉维护中超联赛委员会和中超联赛的声誉,不得公开批评中超联赛委员会和会员;
(六)支持国家各级足球队参加中国足协杯;
(七)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超联赛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给予警告:
(一)会员拖欠会费三个月以上的;
(二)会员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给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委员会造成损害的;
(三)会员不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者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出现严重经济损失的;
(四)其他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第十六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足协主席会议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一)会员拖欠会费六个月以上的;
(二)会员严重违反本章程及相关规定,给中超联赛和中超联赛委员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三)会员严重不符合《中超足球俱乐部标准》或者财务制度的要求,或者连续三年亏损或者连续三年累计亏损的;
(四)会员财产权转让、重组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
(五)其他严重违纪、违纪和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丧失会员资格:
(一)会员解散或者破产;
(二)会员自愿退会;
(3)会员球队降级。
第十八条 受到处罚的会员可以且只能向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提出申诉。 中国足协诉讼委员会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十九条 会员自愿退会或被取消资格的,无论何种原因,所缴纳的会费、提供的赞助、捐赠的物品均不予退还。
第三章 委员会的组织和职责
第一节 全体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条 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由会员俱乐部会员、社会专家会员、中国足球协会会员组成。 会员总数为18至24人,具体人数随会员人数增减而增减。 在:
会员俱乐部有十二至十六名会员,其中每个会员单位推选一名会员,由俱乐部主席或者主席授权的总经理担任;
社会专家委员会成员3至5人,聘请法律、经济、金融、足球等领域专家;
中国足协委员共有三名,其中包括中国足协副主席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公布全体委员名单,并载明各委员的单位、职务及其他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是中超联赛委员会的最高机构。 全体委员会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通过委员会章程;
(二)审议并批准委员会主席的聘任;
(三)审议批准委员会秘书长的聘任;
(四)选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五)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六)审议批准中超委员会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批准中超联赛组织管理办法和中超联赛章程;
(八)审查批准华夏超市经营管理方案;
(九)审议批准中超联赛收入分配方案;
(十)审议批准中超联赛委员会和中超联赛的其他重要议案;
(十一)审议批准吸收新会员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议案;
(十二)审议通过解散中超委员会的议案;
(十三)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 总务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在上一赛季结束后、下一赛季开始前举行。 必要时中超足球辅助,常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由委员会主席主持。
第二十三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应当提前三十日召开,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全委会临时会议须提前七日(特殊情况三天)召开,并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的提案由常务委员会提出。
三名以上委员可以联名提出议案,但必须在会议召开十五日前提交秘书长,由秘书长提交常务委员会。 委员共同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审议,由全体委员会筹备会议决定。
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不接受指定以外的提案。
第二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和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表决时,每一委员有一票。
第二十六条 全体委员会会议出席委员人数达到委员总数三分之二时,可以召开会议并进行表决。 如果会员因任何原因无法出席,他或她可以书面授权俱乐部其他会员的代表。 书面授权经委员会主席签署同意后,代表可以出席会议并参与投票。
第二十七条 表决方式有举手表决和投票表决两种。 表决方式的选择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八条 批准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批准委员会主席候选人,批准委员会秘书长候选人,选举常务委员会成员,批准对中超联赛委员会共同提案的审议。会员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含认可的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批准解散委员会的决议和批准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含认可的委托代表)四分之三以上通过;
其他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委员(含认可的委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九条 决议通过后,应当在决议文件上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人数、通过的票数以及全体出席会议成员的签名。
第三十条 修改本章程的决议、涉及本章程第五条内容的决议、接受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的决议、解散委员会的决议,应当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并报中国理事会审议。足协主席会议批准。 生效。
其他决议须经全体委员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节 委员会主任、秘书长
第三十一条 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席一名,由中国足球协会推荐,经全委会批准就职。 董事任期四年中超足球辅助,经推荐和批准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中国足协将推荐另一位副主席担任代理主任,经下次全体委员会会议批准后正式就任。 代理主任的职责与主任相同。
第三十二条 董事职责:
(一)主持全体委员会会议、临时全体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在全委会闭会期间,按照本工作标准和全委会决议,全面负责中超联赛委员会的工作和中超联赛的工作;
(三)本章程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设秘书长一名,由委员会主席推荐,经全委会批准就职。 秘书长任期四年,经推荐和批准可连任。 任期内,如因各种原因不能继续任职的,由委员会主席推荐另一人担任代理秘书长,经下次委员会全体会议批准后正式就任。 代理秘书长的职责与秘书长相同。
第三十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筹备全体委员会、全体委员会临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负责会议的组织、文件等工作;
(二)协助主任处理日常事务;
(三)负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处理中超联赛委员会和中超联赛的日常工作;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 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由常务委员7名(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组成,其中主任1名,秘书长1名,俱乐部成员5名。 俱乐部五名常务委员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全体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根据本章程和全体委员会的决议,处理中超联赛委员会和中超联赛必要或者紧急的事项;
(二)决定提交全体委员会会议的提案;
(三)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临时会议;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定期和不定期举行。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四次,分别在每次全体委员会会议后的第二天、赛季期间以及下一次全体委员会会议之前。 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亲自出席。 因故不能出席的,须请假并经组委会主席批准。 常务委员会委员三次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自动丧失常务委员会委员资格,并进行相应补选。
第三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例行会议应当提前三十日召开,不定期会议应当提前七日(特殊情况为二日)召开。 会议的日期、地点、议题等应当书面通知全体常务委员。
第三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四名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出席时,可以对决议进行表决。 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常务委员会委员每人有一票。 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才能通过。
第四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后,应当在决议文件中载明通过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委员人数、通过的票数,并载明由出席会议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签字。 常务委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表明意见。
第四十一条涉及本工作规范第五条内容的决议,须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并报中国足协批准后生效。 其他决议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节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十二条 中国超级联赛委员会办公室是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设立以下工作组并承担相应职责:
(1)综合部:文件管理; 俱乐部审查; 登记; 数据库管理。
(2)财务部:委员会财务管理; 俱乐部财务审查、协调和指导。
(三)竞赛部门:中超联赛竞赛管理(规则、赛程、文件、组织); 赛区工作(协调、指导); 体育场(标准,审查)。
(四)裁判部:中超联赛裁判管理部(与裁判委员会配合,负责裁判员的聘用、选拔和考核)。
(5)技术部:中超联赛技术管理(比赛研究、交流讨论、技术资料、技术手册)。
(6)宣传部:中超联赛宣传; 新闻管理; 信息管理; 中超联赛网站及期刊管理。
(7)市场部:中超联赛市场管理(资源维护与规划、业务协议执行、业务工作协调)。
(八)保卫部:保卫工作管理(配合公安部门中超足球辅助,指导协调赛区保卫工作、志愿者工作、球迷组织工作)。
第四十三条 办公室各组组长由秘书长提名,报委员会主席批准任命。
办公室人员从中国足协推荐人员、会员推荐人员、社会人员中选拔,由秘书长报主任批准后聘用。
第五节 专项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十四条 为了落实和推动中超联赛委员会、中超联赛和俱乐部的工作,建立各种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专项工作联席会议由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筹备、组织,必要时可以由委员会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
第四十五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议包括:
(一)俱乐部总经理工作联席会议:各俱乐部总经理参加,讨论协调中超联赛及俱乐部工作。
(二)俱乐部管理层联席会议:各俱乐部业务负责人参加,讨论、沟通、协调中超联赛及俱乐部的市场开发和管理工作。
(三)俱乐部财务工作联席会议:各俱乐部财务负责人参加,讨论、沟通、协调中超联赛及俱乐部的财务工作。
(四)俱乐部竞赛训练联席会议:各俱乐部竞赛训练负责人、教练员代表参加,讨论、沟通、协调中超联赛竞赛训练工作。
(五)必要时,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可以设立并召开其他专题工作联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各类专题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由秘书长报主任批准。
第四十七条 专项工作联席会议除上述工作外,还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中超联赛委员会章程和委员会决议范围内,制定专项工作计划和规定,检查评估实施情况,提出改进建议等。
(二)提出专项工作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法案形式提请全体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中超联赛的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根据中国足协授权和中超联赛委员会全体会议决议,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和相关规定,对中超联赛进行统筹管理。 。
第四十九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办理中超联赛的一切日常工作。
第五十条 中超联赛委员会在各俱乐部球队的主场设立中超联赛分区委员会。 赛区委员会由中超联赛委员会委托中国足球协会当地会员协会或其指定的足球管理机构负责。 赛区委员会接受中超联赛委员会管理,对中超联赛委员会负责。
第五十一条 在中超联赛中发生的任何违规行为或者纪律事件,由中国足球协会纪律委员会处理。
第五十二条 为了规范和实施中超联赛的管理,制定中超联赛单独的组织管理办法。
第五章 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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